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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發生交通事故後,能否向警察機關申請他造當事人住址等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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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代步車非汽車 安全通行最為重要面對臺灣複雜的道路交通環境,近年來的全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顯示,國內超過65歲的高齡者或老人(俗稱銀髮族)於道路事故死亡人數約占全體事故死亡人數之四分之一,此現象實必須全體國人認真共同面對。其中的緣由當然包括銀髮族沒辦法經得起「摔」或「跌」,更不用說是「撞」了,所以容易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嚴重傷亡。但由於每個人都會(將)面臨隨年齡增長的聽力、視力、記憶、體能等老化現象,如何學習年紀增長後的交通行為,就變得非常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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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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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於102年3月1日起修正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於5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次以上者,將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自吊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其中5年內酒駕違規次數計算不分駕駛汽車或機車,都將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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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知道有禮貌的小孩人人愛,人要有禮貌那車子要不要也要有禮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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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行車行駛於道路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規定,應遵守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如在無劃設標誌或標線處,則應沿道路慢車道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道路右側行駛。至於能否騎乘於人行道,須有設置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時,方能騎乘,自行車屬車輛而非行人,行駛時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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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小黃和小莉代表公司到中部一家工廠簽約,在途中開著開著,小黃嫌他前方的大客車速度太慢,所以想變換車道超車,,可是車頭剛偏左越過中緣,才發現一部公車迎面衝過來。嚇得小黃趕緊把方向盤往右打,可是車速太快,閃避不及,還是撞上了公車以及同向前面那部車,大黃整個臉部及手背、腿部嚴重擦傷,還好有繫安全帶,而沒有繫安全帶的小莉,整個人飛出去後頭部先落地,腦震盪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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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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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行車行駛於道路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規定,應遵守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如在無劃設標誌或標線處,則應沿道路慢車道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道路右側行駛。至於能否騎乘於人行道,須有設置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時,方能騎乘,自行車屬車輛而非行人,行駛時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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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交通事故區分為A1、A2、A3類等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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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規定,機車不得於臨時停車處所臨時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倘機車駕駛人為躲避烈日直射而將車輛停置於陰涼處停等紅燈,仍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且不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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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者出車禍最常發生在晨昏出外活動的時候。由於清晨黃昏的視線較差,加上老人家在行動上較為不便,要是又穿著深色、不顯眼的衣服,就更不容易被注意到了。因此駕駛人必須特別留意道路狀況,老人家們也應改變觀念,不可因為沒有車就違規穿越馬路,才是確保行的安全的最佳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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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管條例)等相關法規,人行道係專供行人通行之用,除非在不妨礙行人通行及行車安全無虞之情況下,主管機關得於人行道設有標誌及標線之路段(行人與自行車共道),例外開放自行車行駛外,其餘人行道禁止騎乘自行車,且在人車共道之路段自行車亦須禮讓行人優先通行;且依道管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騎樓」係屬人行道,除有例外開放外,自不得於騎樓騎乘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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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事故: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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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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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領車時需有1人領有適當駕照者前來,駕駛領回之汽車離開保管場。(因當事人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規定遭吊扣駕照,不得駕駛任何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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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2項: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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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自103年8月15日施行。針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新增「交通違規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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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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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後述三種情形之車禍被害人,可直接向『特別補償基金』提出給付保險金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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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慢車得否牽引其他車輛併行部分,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27條:「慢車不得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爰前揭規定慢車不得牽引於其他車輛上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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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是為了走更長遠的路。」對於常需要長途開車,或是規劃長途出遊的民眾應時時以這句話提醒自己,因為疲勞會影響駕駛人的專注力,稍不注意,就會造成莫大的遺憾。近日有則交通事故,是某駕駛開車協同家人朋友出遊,原本是快快樂樂的旅遊假期,卻因為開夜車趕路,失控撞上高速公路的護欄,更被後方的聯結車追撞,導致妻子跟兒子在事故中死亡,駕駛人與女兒在加護病房中搶救之慘劇,令人不勝唏噓。
醫學研究發現長途開車如駕駛超過兩個小時以上,駕駛技能就會下降,超過6至8小時以上,便會產生疲勞效應,甚至出現微型睡眠,即數秒鐘的淺眠。有些駕駛人在發現身體疲累時,常會採用開車窗、聽音樂或是利用提神飲料,但研究發現,這些方法的成效都是短暫的,駕駛人過了一段時間後,還是會再度陷入疲勞狀態。唯有將車停於安全的地方小睡片刻,才是保持後續安全行車之道。
為了行車安全,駕駛人應多加注意自己的身體狀況,一旦發現有以下狀況(1)視線模糊、常漏看或錯看資訊、(2)不自覺頻頻點頭,很難保持抬頭姿勢、(3)哈欠連連,臉部發麻、(4)反應遲鈍、判斷遲緩、注意力無法集中(5)動作僵硬、節奏緩慢。如果出現以上狀況,表示您的身體已經疲勞,不適合繼續長途駕駛,要記得適時休息,更要注意以下避免疲勞駕駛的方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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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乘客具名並同意製作書面報案紀錄,檢舉計程車違規之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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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的民眾一看駕駛執照過期了,就急著衝到公路監理機關要換發新的駕駛執照,您或許還不知道駕照免定期換發之相關法令業已修正,其實政府要想幫您省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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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者用路人安全常識:
●行人事故以未依規定穿越道路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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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取締告發交通違規時,遇民眾當場質疑警方為何路上這麼多的違規,卻只告發我,要求警方也必須告發其它違規人,警察回應與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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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相關資料:…二、於事故7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三、於事故30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民眾發生交通事故後,得申請現場圖、現場照片及初步分析研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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