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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酒駕規定

現行修正後

罰責說明

吐氣酒精濃度達0.15mg/L以上未滿0.25mg/L

機車

15,000

一、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三、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12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四、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五、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六、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92條第4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小型車

19,500

大型車

22,500

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2次以上者

90,000

一、設有告示牌執行處所,駕駛人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者。

二、拒絕酒測

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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