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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標線型人行道?處罰規定?
(一)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條之3規定「人行道標線,用以指示路面上僅限於行人行走之專用道,車輛不得進入。」標線型人行道與一般實體人行道無異。
(二) 有關於標線型人行道上違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
定及罰則如下:
1.違規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1款):汽車駕駛人在人行道臨時停車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2.違規停車(第56條第1項第1款):汽車駕駛人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含人行道等)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3.道路障礙(第8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款):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4.違規行駛(第45條第1項第6款):汽車駕駛人駕車行駛人行道,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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