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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飆車定義為何?青少年於道路上有那些危險的駕駛方式?

答:

(ㄧ)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規定,「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輛以上汽車共同蛇行、競駛、競技者等」,為交通法令所述危險駕車行為。

(二)日前新聞媒體曾報導幾則案例,「國道上邊開車邊看書」、「以站立在坐墊上方式騎車」、甚或「以仰躺姿勢駕馭機車」等情,皆屬危險駕車表現。

(三)而一般民眾認知中之危險駕車(俗稱「飆車」),則屬在道路集體蛇行、單輪騎車(翹孤輪)、逆向奔馳、占據道路甚或攜帶棍棒、刀械等器械,容易使來往人車心生恐懼,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

(四)然而,當上開危險駕車行為之危險程度,足構成違反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公共危險罪)時,將依法移送法辦。

二、:本市易發生危險駕車時、路段及青少年聚集處所?

答:本市地理環境鄰近高雄市轄區,且幅員遼闊,由於當前網路通訊發達,突破地區限制,偶有高雄市湖內等地之青少年跨轄成群結伴,街頭夜遊進入本市活動情事。年來彙整分析危險駕車族活動,多選擇熱鬧市區為主,其次偏僻、道路寬廣之地區,本市常見危險駕車流竄活動時、路段及聚集處所如下:

 

(一)易發生危險駕車時段:多於夜間(20至24時)及深夜(0至4時)時段。

(二)易發生危險駕車路段:

近年來統計分析危險駕車族活動特性,其活動區塊以鬧區為主,抑或偏僻、道路寬廣之地區,常活動路段及區域臚陳於下:

東區:中華東路、東門路、小東路、大東夜市廣場(尤近仁德交流道鄰仁德及歸仁)。

中西區:海安路、民族路、成功路、火車站周邊等。

安南區:北安路、海佃路等科工園區、四草大橋。

安平區:安北路、安平路、慶平路、安億路觀夕平臺、林默娘公園、沙卡里巴商場等。

北區:西門路、文賢路、花園夜市等(尤以與永康交界地段)。

南區:金華路、健康路、中華西路、大同路、中華南路、濱南路等。

永康區:中華路、中山南路、永二街、大灣路忠孝路二王公墓、中華路兵仔市場等。

歸仁、仁德區:仁德區中山路與中正路、中山路臺南高鐵站周邊。

三、警方於暑假如何加強取締?平時宣導有無推陳出新,以活潑多元方式拉近與年輕人距離,吸引他們注意,達到宣傳效果?

答:

(一)加強宣導:製作「不改裝、不飆車」之宣導單及各式宣導布條,分發各單位,要求利用各種宣導機會,針對社會大眾、民間團體、學校、家庭宣導「不參與危險駕車」,使民眾了解其罰則及對自身或他人造成之危害,期能遏阻「危險駕車」情事發生。

(二)情資蒐集:針對轄內修配業、易發生危險駕車之路段、時段及轄內虞犯青少年進行情資蒐集,以加強對轄區狀況之掌握及了解,積極規劃警力進行防制。另由於現今電腦通訊普及,危險駕車族時有利用網路、行動電話等資訊管道,號召青少年定點集結,進而流竄市區道路擾亂滋事。對此,本局動員刑警大隊、資訊室、各分局偵查隊及派出所等單位人員,落實情資布置作為,透過訪詢地方人士、蒐巡網際網路部落格、聊天室、論壇及遊戲介面,機先掌握危險駕車族動態情資,預判其活動,俾利整合各分局及直屬大隊警力,通盤規劃執行防制勤務計畫,防患未然。

(三)事前約制:針對本局逕行舉發及移送法辦之危險駕車族,由本局警勤區及刑責區人員依危險駕車之虞態樣分別於每週1次、2至3周1次或每月1次逐戶訪查,建檔列管相關基本資料,定期或不定時對虞犯青少年及其家長進行必要性約制訪談工作,分局並於每月召開審查會,定期檢討現行列管訪談約制對象及執行做法是否妥適;且與市府教育局、校外會、社會局或勞工局等單位,保持密切聯繫,訪查個案需要就學(業)輔導、社會關懷救助等情,轉報權責單位協助,透過家庭約束力、先期之勸導及整合社會之力量,減少青少年參加危險駕車活動之情形。

(四)加強防制:

1.勤務規劃:本局各直屬大隊(刑事警察大隊、交通警察大隊、保安警察大隊)及各分局於每週五、週六及例假日,均有規劃各單位聯合防制勤務,全面防制危險駕車

2.便衣蒐證:善用便衣蒐証警力,運用科學執法偵蒐器材(DV、照相機等),混入、尾隨危駕車隊跟蒐通報;考量執勤安全,對於現場不宜、不能攔查之危險駕車人員及車輛,事後根據通(報)案紀錄,調閱時間點及行徑路段前後之路段(口)監視器,積極主動進行後續追查作業,逕行舉發危險駕車之交通違規行為,以及偵辦移送刑法公共危險罪等,杜絕僥倖,全面遏阻飆車歪風。

3.區域聯防:強化「防制危險駕車縣市區域聯防」機制,與鄰轄警察局相互交換危險駕車情資,建立互相通報機制,構建縣市聯防危險駕車之策略

(五)事後追蹤:針對勤務中查獲參與危險駕車行為之參與人,或是勤務中蒐證,可能參與危險駕車行為者,循線追蹤約制,以達嚇阻效果。

 

四、從事危險駕車行為的法律責任及相關的處罰依據?

答:

(ㄧ)行政責任部分

   1.無照駕駛: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時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2.違規改裝車輛

   (1)燈光、消音器、喇叭、後照鏡等,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第16條之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2)車身、引擎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3)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二)刑事責任部分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之規定,12歲以上未滿18歲稱作「少年」。多數人可能認為刑法第18條的規定「未滿14歲人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的行為得減輕其刑」,誤以為青少年犯罪不用負責的,事實上並非如此。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犯罪情節重大者,參酌少年之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認為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故少年犯罪行會面臨檢察官起訴判刑的結果,並非完全不罰。

1.無照駕駛,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之規定,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二分之ㄧ。

2.多數人共同飆車(蛇行)、占據擁塞道路,致生往來交通之行使發生危險,違反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處5年以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3.深夜未歸、攜帶棍棒刀械、瓦斯槍等違禁品,可能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4.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明知其飆車而不制止(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及第55條,對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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