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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行車行駛於道路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規定,應遵守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如在無劃設標誌或標線處,則應沿道路慢車道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道路右側行駛。至於能否騎乘於人行道,須有設置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時,方能騎乘,自行車屬車輛而非行人,行駛時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慢車處罰規定,自103年3月31日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1、第73條:慢車違規新增/修改:
(1)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2)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3)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4)拒絕酒精濃度測試。
2、第74條:慢車違規新增:
(1)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2)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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