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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發生交通事故後,能否向警察機關申請他造當事人住址等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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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代步車非汽車 安全通行最為重要面對臺灣複雜的道路交通環境,近年來的全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顯示,國內超過65歲的高齡者或老人(俗稱銀髮族)於道路事故死亡人數約占全體事故死亡人數之四分之一,此現象實必須全體國人認真共同面對。其中的緣由當然包括銀髮族沒辦法經得起「摔」或「跌」,更不用說是「撞」了,所以容易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嚴重傷亡。但由於每個人都會(將)面臨隨年齡增長的聽力、視力、記憶、體能等老化現象,如何學習年紀增長後的交通行為,就變得非常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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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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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於102年3月1日起修正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於5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次以上者,將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自吊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其中5年內酒駕違規次數計算不分駕駛汽車或機車,都將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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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知道有禮貌的小孩人人愛,人要有禮貌那車子要不要也要有禮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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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行車行駛於道路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規定,應遵守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如在無劃設標誌或標線處,則應沿道路慢車道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道路右側行駛。至於能否騎乘於人行道,須有設置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時,方能騎乘,自行車屬車輛而非行人,行駛時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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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小黃和小莉代表公司到中部一家工廠簽約,在途中開著開著,小黃嫌他前方的大客車速度太慢,所以想變換車道超車,,可是車頭剛偏左越過中緣,才發現一部公車迎面衝過來。嚇得小黃趕緊把方向盤往右打,可是車速太快,閃避不及,還是撞上了公車以及同向前面那部車,大黃整個臉部及手背、腿部嚴重擦傷,還好有繫安全帶,而沒有繫安全帶的小莉,整個人飛出去後頭部先落地,腦震盪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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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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