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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行車行駛於道路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規定,應遵守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如在無劃設標誌或標線處,則應沿道路慢車道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道路右側行駛。至於能否騎乘於人行道,須有設置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時,方能騎乘,自行車屬車輛而非行人,行駛時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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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交通事故區分為A1、A2、A3類等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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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規定,機車不得於臨時停車處所臨時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倘機車駕駛人為躲避烈日直射而將車輛停置於陰涼處停等紅燈,仍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且不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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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者出車禍最常發生在晨昏出外活動的時候。由於清晨黃昏的視線較差,加上老人家在行動上較為不便,要是又穿著深色、不顯眼的衣服,就更不容易被注意到了。因此駕駛人必須特別留意道路狀況,老人家們也應改變觀念,不可因為沒有車就違規穿越馬路,才是確保行的安全的最佳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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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管條例)等相關法規,人行道係專供行人通行之用,除非在不妨礙行人通行及行車安全無虞之情況下,主管機關得於人行道設有標誌及標線之路段(行人與自行車共道),例外開放自行車行駛外,其餘人行道禁止騎乘自行車,且在人車共道之路段自行車亦須禮讓行人優先通行;且依道管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騎樓」係屬人行道,除有例外開放外,自不得於騎樓騎乘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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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事故: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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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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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領車時需有1人領有適當駕照者前來,駕駛領回之汽車離開保管場。(因當事人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規定遭吊扣駕照,不得駕駛任何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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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2項: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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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自103年8月15日施行。針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新增「交通違規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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