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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上告發有「勸導值」之依據:
1、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等行政罰責;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者,不得駕車。
2、次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條規定,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0.02毫克(即未滿每公升0.18毫克)之未肇事案件,且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得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得當場填製交通違規勸導單,並人車放行。
(二) 刑法公共危險罪無「勸導值」之原因:
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警察機關對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駕駛人經檢測吐氣酒精濃度達0.25毫克以上者,即應依規定將相關卷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並由檢察官或法官依相關事證判斷駕駛人是否觸犯公共危險罪嫌,尚無上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有關勸導值之適用。
(三)「酒後逞強行、害人毀家庭」,警察機關在此呼籲,為了疼愛您的家人與朋友,喝酒後改搭計程車或大眾運輸工具,安全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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