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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交通事故區分為A1、A2、A3類等三種:
1、A1類指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
2、A2類指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
3、A3類指僅有車輛財物受損之交通事故。
民眾發生交通事故處理原則
1、打開車輛閃光黃燈,放置警告標誌:依道路速限,作為放置距離,例如速限60公里,車輛故障標誌放置於車後60公尺。
2、撥打110報警處理,119救護,112緊急求救,亦可通知保險公司協助處理:通報後符合刑法自首行為,日後若需負刑事責任,依法得減輕刑責。
3、A1、A2(傷亡事故)交通事故義務:當事人應先救護傷患,監控車禍現場,防止事故再度發生,通知警方及配合處理
4、A3交通事故,車輛尚能行駛,應先將汽車的四個車角(或輛胎)、機車倒地位置標繪在地面,並迅速將車輛移至路邊安全處所,避免妨害交通及二次車禍發生。
(1)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者,得不報警處理。
(2)當事人如不移置,致妨害交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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