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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2項: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1、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2、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3、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二)查駕駛人於路口停等紅燈號誌時,遇有救護車或警車鳴笛示意通過時,駕駛人應依上開規定向兩側避讓。如因避讓致有造成違規之行為者,駕駛人可持舉發通知單逕向舉發單位陳情,經查證屬實,由舉發單位函請監理機關撤銷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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