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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規定,機車不得於臨時停車處所臨時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倘機車駕駛人為躲避烈日直射而將車輛停置於陰涼處停等紅燈,仍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且不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為宜。
(二) 如機車駕駛人為躲避烈日直射而將車輛停置於違規(臨時)停車處所停等紅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55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及第15款規定「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依個案具體情形判斷,除該違規(臨時)停車行為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外,對情節輕微者,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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