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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1、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2、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3、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二)為便利民眾申請交通事故資料,目前內政部警政署已推動單一窗口線上申辦機制(僅限申辦A1及A2類交通事故案件,單純財損之A3類交通事故尚未納入單一窗口申辦項目),您僅需至內政部警政署網頁(http://www.npa.gov.tw)-線上申辦-交通事故資料申請及申辦案件進度查詢-交通事故資料申請頁面,輸入當事人姓名、身分證號等資訊後,並點選領件單位,就能由處理單位將申請資料寄送至指定之領件單位,待您接獲通知後,即可持證件就近取件,減少舟車往返之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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