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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慢車得否牽引其他車輛併行部分,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27條:「慢車不得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爰前揭規定慢車不得牽引於其他車輛上併行。
(二)有關慢車裝載之相關規定部分?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2條第1項第2款:「慢車之裝載,應依下列規定:
1、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載物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重量不得超過二十公斤,長度不得伸出前輪,並不得伸出車後一公尺,寬度不得超過車把手。
2、三輪客車載客不得超過二人。
3、三輪貨車載重不得超過五百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伸出車身兩側,長度不得伸出車後二公尺。並不得附載乘客。
4、手拉(推)貨車載重不得超過一千公斤,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過二.五公尺,寬度不得伸出車身兩側,連同載物全長不得超過四公尺。
5、獸力行駛車輛載重不得超過二千公斤,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過二.五公尺,寬度不得伸出車身兩側,載物全長不得超過四公尺。
6、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之貨物,應予嚴密封固或適當裝置。
7、裝載禽獸不得重疊或倒置。
8、裝載貨物應捆紮結實。
慢車若有負載物品者應遵守上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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